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70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708號
原 告 柯繼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威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1
號)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6,842 元,
其中車損維修費用17,692元部分,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
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