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71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711號
原 告 李○安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
法定代理人 蔡○珊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
被 告 吳玉秋
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在
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