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簡字第71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簡字第711號
原 告 李○安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兼
法定代理人 蔡○珊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
被 告 吳玉秋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在
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1年度鳳簡字第711號
原 告 李○安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兼
法定代理人 蔡○珊 (姓名年籍資料詳卷)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
被 告 吳玉秋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在
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