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補字第60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605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豐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,001,6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