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補字第6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614號
原 告 張昱星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育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5,
0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