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鳳補字第79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鳳補字第79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毛昭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3
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