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103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103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
陳宥滕
顏嘉瑩
被 告 楊國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八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小字第103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
陳宥滕
顏嘉瑩
被 告 楊國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二八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
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玖拾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