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小字第21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213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
被 告 郭輝坤
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
時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