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小字第40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40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莊睿騰
指定送達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00號信箱
被 上 訴人
即 原 告 黃智恩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
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,提起第2審上訴。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
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