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小字第52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522號
原 告 王玉芬
訴訟代理人 陳厚均
複代理人 黃紀諭
被 告 林詳曆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
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小字第522號
原 告 王玉芬
訴訟代理人 陳厚均
複代理人 黃紀諭
被 告 林詳曆
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
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