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小字第59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596號
原 告 謝東宏
訴訟代理人 龔淑幸
被 告 張家愷
法定代理人兼
訴訟代理人 張詠翔
法定代理人 蘇真慧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
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