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小字第620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小字第62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陳美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
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112年度鳳小字第62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陳美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
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