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小字第86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862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
莊心雅
被 告 胡雲清即佳逸車業(嘉興車業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零陸拾伍元為
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