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小字第97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小字第97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孫進鵬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
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肆元供擔
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12年度鳳小字第97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
被 告 孫進鵬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
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
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肆元供擔
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