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簡字第17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簡字第1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董亮谷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
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75,915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7,7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