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簡字第2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鳳簡字第29號
原 告 張靜惠

被 告 張家豪

沈芳如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1日8時34分許搭乘訴外人
余億修所騎乘之機車,在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與鳳北路口
,因被告張家豪行車速度過快而與其發生交通事故,致原告
受有腰部挫傷、腰脊椎與骨盆未明示部位扭傷及拉傷、左胸
、左手掌、下背挫傷等傷害,因此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(下
同)2萬元,另因上開傷害無法工作,每日損失3,500元,2
年間受損336,000元,並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,為此請求慰
撫金15萬元,共計505,658元,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
請求張家豪賠償。另被告沈芳如將機車借給張家豪使用,且
未幫原告請求保險理賠,亦有過失,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一併
請求沈芳如連帶賠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50
5,658元。
二、被告則均以:就上開事故,被告張家豪並無過失,原告請求
被告賠償其損害,並無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,並聲明:原告
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理由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
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4條第1
項前段、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
事實,固據原告提出上開事故之當事人登記聯單、高雄市立
鳳山醫院、鳳山馬光中醫診所、陳骨外科診所、長庚醫療財
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、世林眼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暨單
據等在卷為證,惟被告以前詞置辯。按左轉彎時,應距交岔
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
,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;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
爭事故發生當時,原告係搭乘酒後駕車(酒精濃度經測得為
0.30mg/l)之訴外人余億修之重型機車,沿文龍東路西向東
慢車道行駛,行至鳳北路口將左轉時,適被告張家豪駕駛重
型機車,沿文龍東路西向東快車道駛來,因閃避不及,張家
豪所騎機車之右側車身與余億修所騎機車之左前車側碰撞所
致一情,此有余億修及張家豪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
警詢筆錄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被告余億修之
緩起訴處分書及酒測單在卷(參本院卷第123、137、139至1
46、283頁、警詢筆錄及酒測單外放警卷)可證。上開事發
地點係交岔路口,然余億修在外側之慢車道即行左轉,致行
駛於內側快車道上直行之張家豪閃避不及而撞上,系爭事故
肇事原因應係余億修未遵守上開法規、且因酒後駕車致降低
其注意力所致,張家豪應無肇事因素一節,亦據高雄市政府
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(下稱車鑑會)112年6月15
日0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鑑定在案(參同上卷第321至322頁
),自難認張家豪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何過失情形。原告雖
主張張家豪有超速等語,然就張家豪當時時速為何,如何認
定有超速,未能具體說明,且未能舉證以實其說,尚難逕採
為真;原告復主張稱當時余億豪沒有要左轉,且兩車係在同
一車道上,沒有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之適用云云,惟此與余
億豪於前引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警詢筆錄中自述:其
係在慢車道行駛,行駛至事故地點左轉,待其左轉到路口中
心時,張家豪之機車撞上而發生系爭事故等語顯不相符,原
告就此部分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,顯不可採。是就系爭事故
之發生,應係余億修未遵守前引法規,在慢車道即逕行左轉
所致,張家豪並無過失,則張家豪既無過失,原告依侵權行
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張家豪賠償其損害,自屬無據。
㈢又張家豪既已成年,且領有駕照(參本院卷第123頁),則被
告沈芳如將機車借予張家豪使用,難認有何侵權行為;況沈
芳如並無義務為原告處理保險事宜,原告主張被告沈芳如應
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,實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共同
給付505,658元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
據,經本院審酌後,核與本件之結論,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
贅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