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簡字第35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簡字第350號
原 告 林繼宗
被 告 黃柯秋花即張簡明原之繼承人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明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黃柯秋花為被告張簡明原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
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民事訴訟
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
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法第175 條、第178 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後,被告張簡明原業於民國112
年5月8日死亡,其先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現繼承人僅
剩外祖母黃柯秋花,且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司法院家事事件
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。本件被告張簡明
原之繼承人經本院通知命其確認是否承受訴訟迄今均未為任
何回應,而原告經通知亦未聲明由被告張簡明原之繼承人承
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是揆諸上開規定,爰依職權命黃
柯秋花即張簡明原之繼承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