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簡字第46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簡字第467號
原 告 謝楊粉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2年度審交附民
字第161號)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00
,000元,其中請求賠償機車維修費用7,500元,非屬附帶民事訴
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簡字第467號
原 告 謝楊粉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家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2年度審交附民
字第161號)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00
,000元,其中請求賠償機車維修費用7,500元,非屬附帶民事訴
訟範圍,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