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37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372號
原 告 郭淑玲
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○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5,6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
時,另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2年度鳳救字第4號),如經本院裁
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
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
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