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44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443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宏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1,0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