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4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4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被 告 黃靖中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因其被保險車輛遭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損害為由
提起本件訴訟,依據前揭規定,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
地法院俱有管轄權。而被告之戶籍地於高雄市楠梓區,本件
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大樹區,本院並無管轄之因素,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。爰依上開法律規定,逕依職
權移轉管轄至具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
112年度鳳補字第4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被 告 黃靖中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
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因其被保險車輛遭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損害為由
提起本件訴訟,依據前揭規定,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
地法院俱有管轄權。而被告之戶籍地於高雄市楠梓區,本件
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大樹區,本院並無管轄之因素,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。爰依上開法律規定,逕依職
權移轉管轄至具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冠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