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47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47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律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3,57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