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
原 告 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曉玲
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鄭
以苓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74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
原 告 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曉玲
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鄭
以苓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7,74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6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