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補字第54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48號
原 告 楊楚光



原告與被告董薛麗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