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5號
原 告 陳金龍

原告與被告邱資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3,
4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