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5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5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原告與被告王尚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
2,8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