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6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62號
原 告 葉裕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50,6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補字第562號
原 告 葉裕峰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50,63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