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6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原告與被告林崇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
,5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12年度鳳補字第5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原告與被告林崇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
,52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