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7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75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洺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0,7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補字第575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洺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0,7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