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7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7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1,6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原告訴
訟代理人徐聖弦到院補正委任狀上之簽名或蓋章,或重新提出已
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。又該委任狀無受任人徐聖弦之簽名或蓋章
,故暫列之為送達代收人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112年度鳳補字第577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韋文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1,6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原告訴
訟代理人徐聖弦到院補正委任狀上之簽名或蓋章,或重新提出已
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。又該委任狀無受任人徐聖弦之簽名或蓋章
,故暫列之為送達代收人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