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8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8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智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973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