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112年度鳳補字第58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87號
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勝櫳
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陳素月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‬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