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58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58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壬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471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12年度鳳補字第58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壬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,471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