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74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4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顏子涵發支付命令,惟
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
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