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2年度鳳補字第75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59號
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
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魏彥中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9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
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