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2年度鳳補字第77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7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宥婕(原
名黃舒涵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63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
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
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