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112年度鳳補字第82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825號
原 告 衛武首席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盧振茂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枝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
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0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,尚餘500元未繳。茲依同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