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鳳原小字第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鳳原小字第1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
蔡獻庭
被 告 古浪•沙薩克(周政德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