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鳳補字第50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0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逸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2,4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家瑜
113年度鳳補字第501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逸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72,4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