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113年度鳳補字第51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16號
原 告 王耀熙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麗霜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
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,尚餘500元未繳。茲依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規定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