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52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
司等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7,492元【計
算式:本金324,98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、違約金共計2,512
元(詳如附表)=327,492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各列利息、違約金小計 (元以下4捨5入) 1 324,980元 113年2月25日 113年5月9日 2.56 1,705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5月9日 0.256 103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2.685 574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6月2日 0.2685 57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(即起訴前1日) 3.685 66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6月4日 (即起訴前1日) 0.3685 7元 合計 2,51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