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鳳補字第55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54號
原 告 白棨蓉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嘉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家瑜
113年度鳳補字第554號
原 告 白棨蓉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嘉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