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補字第57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72號
原 告 徐瑞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,502元(含
本金180,000元,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,502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家瑜
113年度鳳補字第572號
原 告 徐瑞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9,502元(含
本金180,000元,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,502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