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0年度豐簡字第49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簡字第4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石玉坤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廷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
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