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豐小字第84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843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
李宜靜
被 告 江昆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,225元,及其中新臺幣1,458元自民國1
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暨於
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收新臺幣300元、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
延滯時,第2個月計收新臺幣400元、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
時,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
以3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