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豐小字第85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853號
原 告 童嘉琳

被 告 李彥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0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