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豐小字第886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88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李宜靜
被 告 呂名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885元,及其中新臺幣2,062元自民國11
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暨於當
期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新臺幣300元、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
滯時,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、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3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111年度豐小字第88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
李宜靜
被 告 呂名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885元,及其中新臺幣2,062元自民國11
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暨於當
期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新臺幣300元、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
滯時,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、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
,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3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