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豐簡字第52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豐簡字第52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俊民

訴訟代理人 楊秉祥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念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900,97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863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