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豐簡字第595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豐簡字第595號
上 訴 人
即一審原告 溫振宇
訴訟代理人 溫國棟
被 上訴人
即一審被告 廖建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本件上訴人一審起訴聲明請求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4,36
2元,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,一部敗訴。⑴原告就其一審敗訴部分
提起上訴,故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萬1,041元(計
算式:45萬4,362元-29萬3,285元);⑵另原告於上訴後,於二審
程序為起訴聲明之擴張(不在一審判決範圍內),擴張聲明:被
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8萬8,037元(計算式:64萬2,363元-45
萬4,326元)。因此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4萬9,078元(計
算式:16萬1,041元+18萬8,037元),應徵上訴裁判費5,62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
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