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小字第60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小字第608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(兼送達代收人)

陳祐仁
被 告 朱偉哲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9時44分在本庭
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,得命再
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雖送達至被告之戶籍地,然經郵務
機關以該地址已拆除無法投交為由予以退回,本件尚應對被
告為公示送達,故送達程序尚非完備,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
要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