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簡字第11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簡字第113號
原 告 林炳榮


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
被 告 徐秉成


QUIZON JAY ARMALLARI(中文名:杰伊)

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
被 告 古振海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前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辯論終結,茲因仍有部分事實有待釐
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 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   日
書記官